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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痛点破解:借款人停付本息、经营恶化,债务能加速到期提前要回?

文章来源: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25/11/25      浏览:45

案情简介

出借人曾某与某都公司签订了多份《借款协议书》,先后向该公司出借资金合计210万元。其中前两笔借款(100万和70万)或已到期或已续期,而第三笔40万元的借款,协议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为2025年12月31日。

然而,某都公司自2024年10月后便不再支付任何利息,对于第三笔40万元的借款,更是自2025年1月1日借出后,从未支付过利息。与此同时,曾某发现,某都公司因另案执行不力,已被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法定代表人也被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基于此,曾某认为某都公司已丧失履约能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立即偿还全部210万元借款本息,包括那笔尚未到期的40万元。‍

法院审理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未到期的40万元借款,是否可以要求提前偿还?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曾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虽然40万元的借款期限未至,但某都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理由如下:

1、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某都公司对于第三笔借款从未支付利息,这一持续性的行为明确表明了其无意继续履行付息的基本合同义务。

2、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某都公司在其他执行案件中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被“终本”,且法定代表人被“限高”,这些事实足以证明其资信状况出现严重问题,清偿能力存在重大疑问。尽管该公司辩称有政府补贴款未来可期,但这并不能改变其当前已明显缺乏现实清偿能力的事实。

因此,法院认定,若等待借款期限届满,曾某的债权将极有可能无法实现。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避免损失扩大,判决支持该笔债务加速到期,某都公司应立即偿还全部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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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本案对于广大出借人而言,具有重要的警示和借鉴意义。它告诉我们,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并非一成不变的“保护伞”。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债权人可考虑主张债务加速到期:

1、债务人已明确表示(口头或书面)将不履行债务;

2、债务人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债务,如:不认可双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连续、多次逾期支付利息,或完全停止付息;

3、债务人资信状况严重恶化,例如:涉及重大诉讼、多起诉书、被执行且因无财产而终本、法定代表人被限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老赖)等。‍


律师类案观点和实务视角再延伸

以实务中最为常见的债务人通过诉讼抗辩否认双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和债务人资信状况严重恶化为例,笔者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特别是在债务偿还日期未届至,债权人主张加速到期时,债务人试图利用投资等法律关系混淆借贷关系拟达到逃避还款责任的行为,以及债务人已经涉及重大诉讼、多起诉讼、被执行且因无财产而被“终本”、法定代表人被“限高”、甚至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老赖)等丧失商业信誉的情形,均应纳入预期违约的认定范畴。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众所周知,“合同必须严守”、“诚实信用”是民法典合同编的基本原则,合同有效成立后,合约双方即相互负有注意、通知、忠实、保护、保密、协助等义务。因此,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前这段时间,是债务人理应为其履行合同义务而做积极准备的阶段,债务人在这一时期负有不危害给付实现的不作为义务以及促成、保护债权实现等作为义务。债务人在合同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言辞或行为表示到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显然是违反了合同编的这两个基本原则。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当事人就享有一种履行期待权,即应当可以合理期待履行期届满后对方会履行义务以实现自己的合同目的,这也是合同当事人等待对方履约的前提。辜负了这种期望也就使合同丧失了价值。债务人试图利用投资等法律关系混淆借贷关系而逃避还款责任的行为以及债务人已经涉及重大诉讼、多起诉讼、被执行且因无财产而终本、法定代表人被限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老赖)等丧失商业信誉的情形即已经构成预期违约,破坏了上诉人合理预期,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期待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六、合理适用不安抗辩权规则,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17、在当前情势下,为敦促诚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及时保全证据、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对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虽然约定的价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诉请付款方支付未到期价款的,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付款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或者付款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现民法典五百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现民法典五百二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现民法典五百七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现民法典五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现民法典六百三十四条)等规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可以看出,上述预期违约行为出现之一即完全符合加速到期的情形。‍


律师实务视角

预期违约制度在借贷纠纷中的突破与司法适用困境

——兼论加速到期规则的精细化适用


一、实务困境:司法保守主义下的加速到期适用僵局

在代理多起借贷纠纷案件中,笔者发现基层法院对《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制度的适用普遍存在"三不"倾向:不敢突破合同严守原则、不愿认定默示预期违约、不主动审查债务人整体信用状况。典型如某债务人已被7次终本执行、法定代表人被限高,却仍以"未届履行期"为由抗辩,法院最终以"单笔债务违约不推及全部"驳回加速到期主张。这种机械裁判忽视了:(1)商事交易中债权人对债务人持续履约能力的合理信赖;(2)失信被执行人、终本案件等司法认定已构成《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丧失商业信誉"的法定情形;(3)最高院指导意见明确的"付款方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的加速到期要件。

二、律师攻防:构建"信用破产+行为默示"的双重证明体系

1. 信用破产的司法证据链

 收集债务人涉诉数据: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其作为被告的2件以上未结诉讼,证明多债务违约事实;

 固定终本执行凭证:提交至少1份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附财产调查反馈表,证明无财产可供执行;

 锁定失信惩戒记录:调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高令、失信彩铃等,佐证履约意愿丧失。

2. 法律关系混淆的穿透式抗辩

针对债务人主张"投资款""合作款"的抗辩,应重点审查:

资金流向:投资款是否对应股权变更、分红约定; 

意思表示:微信记录中是否有"周转""拆借"等借贷合意表述(如"月底必还"可构成明示承诺);

交易习惯:小额多笔转账是否符合亲友间借贷常态(反驳"不符合交易习惯"的抗辩)。

三、律师建议:建立"三阶审查"的加速到期适用标准

针对法院"同案不同判"的现状,建议构建递进式审查模型:

1. 客观能力层:审查是否存在终本执行、失信限高、资不抵债;

2. 主观意愿层:判断是否有转移财产、失联逃避、虚假诉讼等行为(引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3. 信赖利益层:评估债权人是否因债务人行为产生"履约期待彻底落空"的合理确信(如未到期债务超债权总额30%)。

四、律师行动指南:从程序突围到价值引领

1. 举证策略:申请法院调取债务人"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全量数据,制作《信用风险图谱》,可视化呈现其履约能力恶化过程;

2. 类案检索:各高院、地方法院类案审判,突破地域裁判惯性;

3. 价值说服:强调"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司法效益。‍


王小军律师结语

在"执行难"的现实背景下,预期违约制度不应成为"纸面上的权利"。律师既要以"信用破产+行为默示"的证据组合突破对“合同期限”的机械理解,打破"机械司法",更需推动法院从"形式正义"向"实质公平"转变——当债务人已被司法确认为"老赖",仍要求债权人等待"注定违约的期限",本质上是对失信行为的纵容,无疑在客观上削弱了法律对诚信方的保护力度。建议最高院尽快发布借贷纠纷加速到期的类案裁判规则,让《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真正成为维护交易安全、制裁失信行为和刺破"期限利益"的司法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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