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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小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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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审理
3、律师说法
网购商品的消费者评价机制,有利于让其他消费者通过评价全面、真实了解商品情况,从而决定是否购买商品。该机制是在电子商务这种消费者无法亲历现场查看、选择商品场景下赋予消费者对其消费过程及感受的评价权利。评价的的客观真实与否关涉买卖双方利益,亦关涉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及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根据从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商家有偿删除消费者评价、商家采取欺骗、胁迫或者许以额外补偿等方式要求消费者删除评价等行为都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但在海量的电子商务交易中,商家难免会收到部分消费者相对负面的评价并登载在销售页面上,商家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与消费者就负面评价的处置进行沟通,补足销售过程中的瑕疵取得消费者谅解或者理解,消费者自愿撤回相关评价的,若该种情形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不宜一律认定为无效约定,而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判断。
具体到本案,根据在案证据,在原告寄送涉案商品前已经将照片提前发送被告,被告并无异议的情形下发货,被告在收到货物后认为存在瑕疵发布涉案评价,原告发现后及时联系被告沟通协商,从二者沟通记录可以看出,二者协商一致的意见是原告同意退还货款,被告承诺退还货款后及时删除案涉评价内容,上述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约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有效,但后被告明确拒绝删除已经发布的评价内容而采取追评的方式,则违反了双方约定。因此,原告有权追回其已经退还的货款。
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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