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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朋友提供借款担保,事后还能撤销吗?

文章来源: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25/07/09      浏览:15

案情简介

       朱某与马某是情谊深厚的多年好友。2015年3月,马某因资金周转遇到困难需要向A典当公司借款200万元,A典当公司需要马某提供有力的担保才肯出借。马某觉得好朋友朱某有一处位于B区沙河镇沙阳路南毛条厂X号楼X单元XXX号的房屋,价值远超过200万,遂与朱某商量,请其帮忙以此房屋做担保提供房产抵押,抵押相关的材料马某进行准备,朱某同意。于是朱某与A典当公司签订了《主债权及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屋登记专用),合同约定:最高债权金额及币种,人民币2000000元;债权确定的期间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抵押详情,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昌字第XXXX号,抵押房屋坐落B区沙河镇沙阳路南毛条厂X号楼X单元XXX号,被担保最高债权金额2000000元,担保范围借款(当金)本息,综合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乙方代垫保险费其他费用等。签订该合同后,双方于2015年3月2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朱某因家庭情况变化,需要卖掉案涉房屋,但由于存在前文所述抵押担保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房屋买卖,进而影响了朱某的生活,于是朱某以该抵押登记系其在受欺骗的情况下在抵押相关的文件上签署名字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抵押登记。

案件分析

       本案中,朱某虽然是为了好心帮助朋友马某,并主张抵押相关的文件是自己在未看相关内容的情况下签署的,但是其确实前往抵押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确实在相关的抵押文件上签字,对于自己未看相关内容即签署文件的主张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法院最终认定朱某与A典当公司签订的《主债权及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并且朱某本人去办理的抵押登记手续,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行为没有任何瑕疵,故朱某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评析

  由于朱某以案涉房屋的抵押为虚假登记为由主张撤销登记事项,所以本案的重点在于不动产登记薄上关于不动产的记载是否存在错误,是否存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故意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失误、相关人员恶意串通等情形导致不动产登记内容错误,很明显,朱某与A典当公司签订的《主债权及房屋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朱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同时朱某亦认可系其本人前往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事宜,故案涉房屋抵押并不存在记载瑕疵的情形,所以朱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律师寄语

       引用克雷洛夫的一段话:“仁爱的话,仁爱的诺言,嘴上说起来是容易的,只有在患难的时候,才能看见朋友的真心”,但又有多少人为了帮助患难的朋友而付出了惨痛代价,有的甚至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所以,施以援手需要建立在一定原则界限之内,量力而为,切不可在追求真友谊的路上迷失自己甚至触碰法律警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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